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3580號
要旨
台端代理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胡適先生所著「胡適文選」、「四十自述」、「甚麼是文學」、「治學方法論」(著作權執照號碼:00五五二、0一七八八、00五五三、00五五五)著作權註冊四案,礙難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端八十五年二月十…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胡適先生所著「胡適文選」、「四十自述」、「甚麼是文學」、「治學方法論」(著作權執照號碼:00五五二、0一七八八、00五五三、00五五五)著作權註冊四案,礙難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端八十五年二月十日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對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已有規定,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對著作權之保護並訂有過渡條款,又同法第四十二條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減。」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是上述條文均係有關著作財產權期間之相關規定。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上述著作財產權期間等規定與行政處分(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行為,如著作權註冊(登記)之效力係屬不同之概念,即著作財產權是否因期間屆滿而消滅,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原著作權註冊登記)之效力,且亦與前揭註冊案於申請時有無行為時舊著作權法所定之「註冊時呈報不實」之情形無關;故台端稱胡適先生主旨所示四著作,因胡先生已於民國五十一年二月廿四日死亡,則其著作權於民國八十一年年二月廿四日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成為公共財產,不受現行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註冊應依法撤銷乙節,與上述法理未合;所請撤銷主旨所示著作權註冊四案,本部礙難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