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3378號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查著作權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九條各款並規定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復查重製及編輯均屬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請參考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查著作權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九條各款並規定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復查重製及編輯均屬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請參考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故重製或編輯他人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為之。因此,所詢「是否可將他人書籍之部分資料,以附錄方式收編於自己書籍之附錄中?」乙節,請參考前述說明。三、另所詢利用他人之日文翻譯書,係屬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請參考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廿一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一五五一四號函之函釋,如后附件。四、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至有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消滅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一九號函之說明三已有釋明,玆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考。台端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詩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