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1896號
要旨
所詢於營業處所內以貴行廣播系統直接轉播或僅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供客戶、員工欣賞,是否均須事前取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處八十五年元月十二日(85)中總秘字第○一五二號…
令函要旨
所詢於營業處所內以貴行廣播系統直接轉播或僅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供客戶、員工欣賞,是否均須事前取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處八十五年元月十二日(85)中總秘字第○一五二號函辦理。二、按貴處主旨所述問題,就著作權規定,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五○七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則:(一)、貴處於營業處所內如僅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供客戶、員工欣賞,且未再藉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傳送電訊訊號之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為接收訊息者,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二)、貴處於營業處所內以廣播系統直接轉播廣播電台之音樂,緣所稱「廣播系統」為何並不明確;惟如係藉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傳送電訊訊號之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為「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三)、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因此,貴處於營業處所內以「廣播系統」直接轉播或用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供客戶、員工欣賞,除前述之情形外,應注意上述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乙、丙規定,如於營業處所接收廣播節目予以轉播或有線轉播或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該節目之權利人係協定之受保護人,則除合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檢附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五○七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乙份,請參考。)另有關協定之受保護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釋明,並檢送上揭函文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