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1330號
要旨
所請寄送本會之「臺灣發行音樂著作權及出版之明細規章貳份」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五年元月八日字號(八五)著作第○○○一號函辦理。二、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令函要旨
所請寄送本會之「臺灣發行音樂著作權及出版之明細規章貳份」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五年元月八日字號(八五)著作第○○○一號函辦理。二、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發行係指權利人以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三款)。又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法定用語,亦均明列於該條項各款中,是貴公司如欲與他人簽訂有關著作權事項契約,請參照上揭法律規定,使用法定用語,以保權益並避免爭議。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中英文本各二份,請參考。至有關出版法規方面請逕洽行政院新聞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