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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1251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所詢就他人已有著作權登記在案之著作予以實施製成實體物,此種實施製成相同或近似之物品是否容許?是否受著作權法之規範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未列日期文號函(本部八十五年一月八日收文)。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令函要旨

所詢就他人已有著作權登記在案之著作予以實施製成實體物,此種實施製成相同或近似之物品是否容許?是否受著作權法之規範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未列日期文號函(本部八十五年一月八日收文)。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至依著作所標示之尺寸、規格或機械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實物者,係屬「實施」。是重製、改作與實施三者有別。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明定著作人享有「重製」與「改作」之權利,故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未經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改作,即屬侵害權利人之重製權或改作權。至「實施」,著作權法未有明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權利。四、按有關美術著作製成立體實體物,是否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前經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 83 )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釋在案。所詢將他人已有著作權登記之著作以玻璃纖維製品予以實施製成實體物,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之規範一節,請參照該函說明。五、又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唯一證據。關於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 82 )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已有釋明。至何人具有告訴權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定之,非屬本部職掌。所詢已向本部登記之著作權人是否即具有告訴權一節,應視該登記之人是否確實享有著作權,是否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享有告訴權之人,並由司法機關認定之。六、隨文檢送前述本部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各一份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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