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3190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四)齊武字第○一一八號函。二、按台端前揭函請釋示民國七十九年(西元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完成之香港地區法人著作如何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四)齊武字第○一一八號函。二、按台端前揭函請釋示民國七十九年(西元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完成之香港地區法人著作如何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三一○四號函已有釋明,玆檢附本部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三、又我國與香港地區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建立,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因此,香港一旦頒布法令保護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後完成之我國人著作,則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亦應依法給予香港法人著作相對應的(即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後完成之著作)保護,並無修正著作權法之必要。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