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489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適用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函。二、有關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二八七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適用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函。二、有關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二八七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三、復查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則為規範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申請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之相關程序,均非日本人視聽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之相關規定,是台端來函謂上述規定為著作權法之特別規定,似有誤解。復按該等法令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是台端如對該等法令之適用,滋生疑義,請逕洽該局。四、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何人得提出告訴、索賠,被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及其應負擔之民、刑事責任,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之。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