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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488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協輝字第一七三一號函轉台端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函辦理。二、茲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一)經查「引劍珠」等著作權註冊十二案,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協輝字第一七三一號函轉台端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函辦理。二、茲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一)經查「引劍珠」等著作權註冊十二案,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則其著作權期間應依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及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七條之規定計算。又本十二案依上述規定計算,其著作權期間尚未屆滿;是台端問題一稱「……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轉讓之著作權有效時限為二十年」乙節,容有誤解。(二)另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是著作如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致著作財產權消滅者,即為公共所有,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參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台端所詢問題一請參考上述說明(一)、(二)。(三)現行著作權法已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又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登記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 83 )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已有釋明。又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改作權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將著作拍攝成電影、電視等係改作方法之一,是台端未將著作財產權中之改作權讓與他人,則台端仍享有改作權,自得授權他人改作,無庸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照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台端所詢問題三請參考上述說明。(四)另台端稱「引劍珠」等著作權註冊十二案於申請時原「轉讓書」中明白寫明「僅限台灣地區」,請本部給予證明乙節;經查前揭十二案所繳二紙「著作權轉讓書」上確載有「………但此項著作權之讓與,僅限台灣地區,至於海外地區及電影、電視等權益屬本人所有。」字樣,茲檢附與該二紙「著作權轉讓書」正本相符之影本各乙份,請查收。三、又著作權係一私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基本上為當事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應依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如於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四、檢附前述之「著作權轉讓書」影本二份及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及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七條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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