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02號
要旨
所詢由報章、雜誌上前下圖片貼在圖書紙上,在學校純粹教學之用,是否觸犯著作權法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函。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類別計有語…
令函要旨
所詢由報章、雜誌上前下圖片貼在圖書紙上,在學校純粹教學之用,是否觸犯著作權法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函。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類別計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著作權法第九條並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著作財產權之種類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項。另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參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前段及第六十四條)。合先敘明。三、所詢由報章、雜誌上剪下圖片貼在圖書紙上,在學校純粹教學之用等事,是否觸犯著作權法?茲說明如下:(一)如該「圖片」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或為著作權法第九條各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二)如該「圖片」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將其由報章、雜誌上剪下貼在圖書紙上,在學校純粹教學之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視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之:1.如將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並無涉及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2.如將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涉及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時,依利用人之身分,分述如左:如係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將該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在學校為授課需要而涉有重製(如影印)之情形;或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將該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即屬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無須徵得著作人(或受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但須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示出處。如上述之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或其擔任教學之人將該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涉有上述為授課需要或為教育目的所為之重製或揭載以外之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及出租之行為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如將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供作授課需要之人並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或將圖片剪下貼在圖書紙上,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之人並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或其行為除剪貼外尚涉有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不論供純粹教學之用或另送競賽之用,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之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併予說明。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