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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901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貴公司依協定取得獨家享有授權之泰國語文錄影音帶節目帶之著作權,在發行上所必需具備之要件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全山字第一○二三號致本會莊副執行秘書函。二、有關泰國人著作得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查…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貴公司依協定取得獨家享有授權之泰國語文錄影音帶節目帶之著作權,在發行上所必需具備之要件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全山字第一○二三號致本會莊副執行秘書函。二、有關泰國人著作得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查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已有函釋並副知 貴公司在案,依前揭函旨,目前泰國人著作不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者。」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泰國人著作是否符合上述函所列「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保護情形?如發生爭訟,應由權利人舉證證明訴請司法機關加以認定,無法單憑獲得獨家授權合法進口之事實認定之,茲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三、又查 貴公司前揭函所稱 貴公司申請經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泰國語文錄影音帶版權節目帶買賣(出租)授權契約書」(登記號碼:四○○六三),其著作類別為「語文著作(衍生著作)」,著作人李家玲之國籍為「中華民國」,屬本國人著作,與前述泰國人著作得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無關。四、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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