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391號
要旨
有關韓商樂天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HOTEL LOTTE(LOTTE WORLD)稱其在我國核准註冊之商標及所謂之「特徵畫像」遭我商興暉開發有限公司盜用乙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台商字第二二一六○七號函轉貴…
令函要旨
有關韓商樂天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HOTEL LOTTE(LOTTE WORLD)稱其在我國核准註冊之商標及所謂之「特徵畫像」遭我商興暉開發有限公司盜用乙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台商字第二二一六○七號函轉貴組八十四年九月七日韓經發(八四)字第○九○七─四號函暨附件影本辦理。二、有關外國人著作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著作權法第四條著有明文,是目前韓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說明如次:(一)住在台灣地區之韓國僑民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二)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1.在美國首次發行之著作或在美國領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美國發行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三項乙款)。2.在伯恩或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之著作,於首次發行一年內由左列之人以書面協議取得專有權利,且該著作已在我國或美國對公眾流通者(「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1)美國人或我國人。(2)美國人或我國人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3)美國人或我國人直接控制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4)美國法人或我國法人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所控制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3.在美國有住所之人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4.在我國有住所之人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三、至韓國人著作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緣上述規定須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案經本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多次函請外交部查證,嗣經外交部函復以:「………韓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與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相同,惟因目前尚無此一情事發生,無法作確切答覆。」是韓國人是否可依上述條文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尚有疑義;因此,韓國人如欲主張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應自行舉證證明之。四、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與有無辦理著作權登記無關;另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個案發生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中、英文本)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各乙份,請參考。六、貴組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