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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04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貴中心函請釋示「因編撰技術手冊委託專業廠商繪製相關插圖,擬以圖片版權費支付上述插圖繪製之費用,並於契約中律定版權歸貴中心所有之相關措施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八十四年十月廿一日(84)發務字第七七四三號函辦理…

令函要旨

貴中心函請釋示「因編撰技術手冊委託專業廠商繪製相關插圖,擬以圖片版權費支付上述插圖繪製之費用,並於契約中律定版權歸貴中心所有之相關措施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八十四年十月廿一日(84)發務字第七七四三號函辦理。二、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又攝影著作係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第五款);貴中心提供實物或照片或設計藍圖委商繪製之插圖如係上揭圖形著作,則委商繪製插圖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按著作權法就有關之名詞定義均有規定,又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究係指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權」?抑或係民法所稱之「出版權」?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權,則為確保權益,避免產生爭議,請使用著作權法上之法定用詞。(二)、復按著作權法對重製及改作之定義均有規定(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又重製及改作均為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是貴中心提供之照片或設計藍圖如為他人之著作,且委商繪製插圖如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應徵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本部就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已作有參考說明資料,貴中心訂定有關著作權約定之契約,請參考上述建議意見。(四)、未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有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價格、授權或使用之報酬等均為私契約法律行為,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是貴中心擬以圖片版權費支付上述插圖繪製費用乙節,請貴中心自行審酌,本會未便表示意見。三、檢附「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之參考說明」、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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