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683號
要旨
關於貴公司函詢非法接收有線電視訊號者(俗稱偷接戶)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函辦理。二、按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項(…
令函要旨
關於貴公司函詢非法接收有線電視訊號者(俗稱偷接戶)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函辦理。二、按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項(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七、八、十一款規定。)因此第三人如欲以上開任一方式利用他人之視聽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函文所稱「偷接訊號」乙節,如該行為僅係單純之接收訊號而不涉及前述之利用行為者,即無涉著作權法之問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具體個案事實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