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00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登記事項中著作完成日期及發行日期是否可辦理更正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得申請更正或變更登記之項目為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登記事項中著作完成日期及發行日期是否可辦理更正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得申請更正或變更登記之項目為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設立)年、月、日等非權利取得事實之事項,至著作完成日期或最初發行日期等權利取得事實之事項,不屬前揭得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之事項。三、復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是經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案件,原申請人得自請撤銷。來函所詢得否將原案撤回(按案件如經核准,無從撤回,應係指撤銷之情形)一節,請參考上開說明。四、另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縱未經登記,於著作完成時,仍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