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451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84)國字第○○六號函辦理。二、按綜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本部依同條第二項訂定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84)國字第○○六號函辦理。二、按綜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本部依同條第二項訂定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規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係指(一)、「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每次每一著作(真品)以輸入原件或一分重製物為限」或(二)、「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每次每一著作(真品)以輸入原件或一分重製物為限」兩種情形。三、至於 貴會函中所詢各節,事屬個案,應於具體爭議案件發生時,由司法機關認定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