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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8610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本會轉知各出版公司,希惠予貴會免費使用如所附「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國慶大會使用樂曲目錄表」表列樂曲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四)慶籌會字第三○八號函。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本會轉知各出版公司,希惠予貴會免費使用如所附「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國慶大會使用樂曲目錄表」表列樂曲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四)慶籌會字第三○八號函。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權力不宜介入,因之,有關其授權程序、利用方法或有償無償,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洽商決定,是貴會於國慶大會欲免費使用附表所列樂曲,請貴會惠予自行與該等樂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洽商。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關於「公益性之活動」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該條文規定公益性之活動認定之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此,國慶大會如符合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則於國慶大會利用該等樂曲,即無庸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惟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支付報酬(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又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請參考本部訂定之「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另貴會如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依上述規定支付報酬與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本會建議該項報酬得暫予存留,俟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立法完成成立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後,再行支付。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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