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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93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盲生資源教室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函。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可以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盲生資源教室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函。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可以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公開播送(參照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此依上述規定得轉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之主體(即利用人)限於「新聞紙、雜誌」,又「新聞紙、雜誌」之定義,著作權法並無規定,惟新聞紙及雜誌均出版法所定之出版品,又出版品則係指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圖畫(參考出版法第一條、第二條)。故問題一所指貴校盲生資源教室所設立之視障專業BBS站,係利用電腦傳送資料,並非前述規定所稱之「新聞紙、雜誌」,即無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適用。三、關於問題二所詢「BBS之使用者自行鍵入有版權的資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責任歸屬如何﹖有無避免的可能﹖」乙節,說明如下:(一)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如係指著作權,則鍵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涉及重製或編輯之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又有無違反著作權法及責任之歸屬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二)由於BBS本身係屬開放的系統,因之,欲避免使用者或貴校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建請貴校廣為宣導著作權觀念,例如由貴校於BBS站註明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逕自鍵入他人之著作者應負侵害著作權之責等字樣,此外,亦有賴貴校加強對BBS站之管理。四、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請參考。又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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