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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2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提供資料供他人刊登於雜誌,其著作權歸屬何人﹖是否可要求報酬﹖」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八月卅日函(本會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收文)辦理。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后:(一)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

令函要旨

所詢「提供資料供他人刊登於雜誌,其著作權歸屬何人﹖是否可要求報酬﹖」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八月卅日函(本會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收文)辦理。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后:(一)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因此作品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定義,且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二)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如具有編輯之表達方式時,可以獨立取得編輯著作之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是對於該編輯著作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則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三)因此,台端前函所稱之資料,如係屬前述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雜誌社將該資料刊登於雜誌係屬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雜誌社對所刊登之資料如有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但是對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仍屬原作者(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所有。(四)另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使用及使用報酬等有關事項,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因此,台端如就自己之著作提供他人利用,其授權方式及範圍應由台端與利用人依上述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協議定之。三、檢還嘯天雜誌一冊及影印資料三張,另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另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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