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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178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貴秘書長函送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八十四年一至六月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報告著作權部分建議事項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秘書長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八四)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五五一八號函辦理。三、來函各建議事…

令函要旨

貴秘書長函送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八十四年一至六月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報告著作權部分建議事項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秘書長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八四)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五五一八號函辦理。三、來函各建議事項,說明如左:(一)按合法視聽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得出租該重製物。至於具體個案中視聽著作重製物是否確為合法視聽著作重製物、出租人是否確為合法視聽著作重製之所有人及有無侵害出租權構成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犯罪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似非檢討修正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問題。又無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之適用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難謂係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故不得依該條規定出租,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四)內著字第八四○八八○○號函已解釋在案,隨文檢附該函影本如附件,併請 卓參。(二)有關對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為限之規定廣為宣導乙項建議,將於本部著作權法俴宣導業務中加強辦理之。(三)有關「侵害著作權法之『搜索扣押紀錄』,對盜版或是未經授權公開播映(法定用詞應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錄音帶、碟影片、錄影帶搜獲之地點應正確詳實記載」暨「搜索時,應先對合法版權帶、及盜版帶具正確認識(如直、側標、雷射標籤,起封條)」等二項建議,事涉本部警政署權責,已轉該署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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