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7號
要旨
所詢「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四)貴著字第0003號函。 二、按本部此次為配合GATT/WTO入會案所辦理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原於第一稿參照TRIPS第九條第二項於第十一…
令函要旨
所詢「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四)貴著字第0003號函。 二、按本部此次為配合GATT/WTO入會案所辦理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原於第一稿參照TRIPS第九條第二項於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構想、觀念、程序、製程、操作方式、原則、發現或數理概念。」唯鑑於上述規定本為著作權法之基本法理不定自明,再參考多數國家之著作權法亦多未有上述規定,爰已於草案(第二稿)中予以刪除,先予敘明。三、復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亦即「方法」、「原理」或「發明」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八三五九號函已有釋明(檢附前揭函文影本乙份,請參考。);又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作之定義,且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請解釋之標的「產品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緣所稱「產品使用方法」究為何者﹖並不明確,惟如係指前述「方法」本身,則其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又其如係指「方法」內容之表達方式,則應視其是否符合前述「著作」之定義而定。四、再所舉事例(一)之文字著作是否重製事例(二)之文字著作,爰涉具體個案有無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