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771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協助調閱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二二九六號函,並請給予影本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四)協村字第四○○號函辦理。二、查司法院前揭函係函復本部七十九年十月廿七日台…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協助調閱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二二九六號函,並請給予影本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四)協村字第四○○號函辦理。二、查司法院前揭函係函復本部七十九年十月廿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詢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暨應否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等節,該函復內容略以:「按權益受侵害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求救濟,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九條可資參照。著作權受侵害,致出版人、發行人等之權益受損害時,出版人、發行人等自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自訴,以資救濟,似無於著作權法特予規定之必要」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