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862號
要旨
貴院所詢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八月廿五日院刑讓字第一三二六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
令函要旨
貴院所詢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八月廿五日院刑讓字第一三二六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之新聞性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貴院前函卷附第五、七、九、十一頁之國產中古車行情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緣涉及具體個案事實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認定問題,請貴院參考上述規定本於職權認定之。三、檢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卷壹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