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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21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個人於國外購買之視聽著作物(LD影片),是否可於本國內提供予碟片交換中心作為公開展示及出租之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十四)通〔輔〕字第○八○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修正公布…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個人於國外購買之視聽著作物(LD影片),是否可於本國內提供予碟片交換中心作為公開展示及出租之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十四)通〔輔〕字第○八○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準此,自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起,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不能輸入;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是所詢「個人於國外購買之視聽著作物(LD影片),是否可於本國內提供予碟片交換中心作為公開展示及出租之用﹖」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三、至有關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內容說明」各乙份,請參考。五、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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