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4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八四文採字第二五五二號函。二、查公務人員完成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權之歸屬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及本會八十四…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八四文採字第二五五二號函。二、查公務人員完成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權之歸屬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及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五八八六號函釋在案。檢送該二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所詢有關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運用公家之人力、物力、器材及工具等拍製,並以公帑沖製、製作之幻燈片、相片、圖片、稿件等消耗性財產,其著作權之歸屬一節,請參照各該函之說明認定之。三、至所詢前述消耗性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係民法動產所有權之問題,與著作權法無關,並非本部職掌事項,歉難查復。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五、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五,與本會第三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