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514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八四)理商貳貳字第○○六四六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八四)理商貳貳字第○○六四六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上述法條係民國八十一年間為「符合世界潮流及著作權立法趨勢」,參考伯恩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及其他外國立法例而修正。又該條文第一項規定,係指「衍生著作」及獨立於原著作之著作,其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另該條文第二項規定,則係指「衍生著作」一旦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三、因此,他人利用「衍生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自得合理使用;如不合於上述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所詢說明一、二(一)1及說明二(二)1,請參考上述說明。另關於所詢說明二(一)2、二(二)2,查本部八十四年月廿七日台 (84) 內著字第八四○一六三五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檢附該函影本,請參考。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