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591號
要旨
所詢有關電動玩具軟體檢驗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北市教四字第三七二八一號函。二、按「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係屬於「視聽著作」,且其與「電腦程式著作」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電動玩具軟體檢驗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北市教四字第三七二八一號函。二、按「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係屬於「視聽著作」,且其與「電腦程式著作」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又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權利,「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權利(上述用詞之定義,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因此,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如涉及上述權利之行使,且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者,即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人之授權,方得利用,合先說明。三、貴局所詢對電動玩具軟體執行檢驗區分其類別(益智性、娛樂性),該「檢驗區分」之行為態樣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問題,自應就該行為是否含有右述利用行為(即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等)而定。如無,即無涉及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是否涉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問題,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請逕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四、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五、貴局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