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808號
要旨
所詢「台灣公司或個人於日本著作人在日本發行後一年內取得該著作之專有權利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四)環卿字第七一四號函。二、按台灣公司(法人)或個人於日本著作人在日本發行…
令函要旨
所詢「台灣公司或個人於日本著作人在日本發行後一年內取得該著作之專有權利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四)環卿字第七一四號函。二、按台灣公司(法人)或個人於日本著作人在日本發行後一年內取得該著作之專有權利而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三、隨文檢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內容說明」各乙份如附件一、二;其中附件二說明三(二)對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各項規定 ( 包括第四項 )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詳盡說明,請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