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627號
要旨
所詢製版權期間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聲請書。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月修正公布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
令函要旨
所詢製版權期間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聲請書。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月修正公布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滅者,適用本法第四章之規定。」,則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滅者,其權利保護期間之規定,應適用本法第四章之規定,又本法第四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對製版權保護期間分別定有明文如下:(一)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二)前述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所詢「於民國七十二年間發行而於民國七十五年間經註冊而享有之製版權,該製版權之期間於何時屆滿﹖」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三、著作權、製版權侵害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因之,是否得提起告訴,有無侵害,應於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四、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