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84)律決18747號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二一五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二一五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係本法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為「符合世界潮流及著作權立法趨勢」,參考伯恩著作權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及其他外國立法例而修正;所謂「對原著作之著作權無影響」,係指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各自獨立,各受本法之保護,互不影響與牽制而言(參照該條修正說明二、三及五所敘)。是本件來函所敘關於他人利用「衍生著作」,如不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須否同時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疑義,貴部認宜採來函說明一所列甲說(肯定說)之見解,本部敬表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