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158號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六條之適用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同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六條之適用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同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他人利用「衍生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自得合理使用;如不合於上述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係須徵得「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即可,抑或須同時再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分別有不同意見,茲分述如後:甲說:(一)查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係指「衍生著作」乃獨立於原著作之著作,其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則係指「衍生著作」一旦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他人利用「衍生著作」時,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復查本條文係參考伯恩公約第二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之三第二項等規定修訂之,依該公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音樂之翻譯、改作、改編及文學或工藝著作之其他改作,其不損害原著著作權者,與原著享有相同之保障。」另依該公約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戲劇、歌劇著作之著作人,於其原著權利存續之全部期間內,就其著作之譯著之公演,享有前項同等權利。」第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文學著作之著作人,於其原著權利存續之全部期間內,就其著作之譯著之朗誦,享有前項同權利。」復依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發行之「伯恩公約指南」有關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說明「當原著作及衍生著作均受保護,則產生雙重權利、例如,他人『利用』翻譯著作,應得到原著作之著作人及翻譯者之同意。」另於第十一條第二項則舉例說明,例如義大利文之歌劇劇本被翻譯成法文歌劇,則於公開演出該法文歌劇時,該義大利文歌劇劇本著作人對法文歌劇之公開演出得主張權利。另關於第十一條之三第二項亦為如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說明。(檢附該指南原文之節錄影本,請參考)因此,本條文既係參考伯恩公約之規定加以修訂之,則觀其原意,應係指他人利用衍生著作時,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乙說:(一)依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之衍生著作既以獨立之著作加以保護,則衍生著作即獨立於原著作之外,成為一新的著作,他人利用「衍生著作」時,只須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原則上無庸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他人利用「衍生著作」,另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可能產生實務上之困擾,例如:甲之小說,乙得甲之同意將之改作拍攝為視聽著作,第三人丙欲將該視聽著作予以重製,則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丙須徵得乙(即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是否須同時徵得甲(小說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滋生疑義。(二)惟如以改作之方式利用「衍生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規定,其利用之形態因涉及原著作內容之變更,故仍屬原著作之改作行為,即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綜合前述理由,為符合世界潮流及著作權立法趨勢,本部認為宜採甲說為宜,本部意見是否妥適,敬請 惠示卓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