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604號
要旨
貴會所詢書籍出版物之發行人是否為自然人及發行所是否為連絡地址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微字第八四○七○○八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所詢問題(一)、(二)有關…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書籍出版物之發行人是否為自然人及發行所是否為連絡地址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微字第八四○七○○八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所詢問題(一)、(二)有關出版法之疑義,請洽其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三、至貴會所詢問題(三),「申請著作權登記是否一定需登記………發行人及發行所………」乙節,查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著作權登記共有六項 ( 參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 ,惟其中並無「發行人」或「發行所」二項登記。四、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縱未經登記,仍得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說明一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五、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