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770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傳真。二、按「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復依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傳真。二、按「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復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項權能,是利用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者,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復按有關「出借」之問題,查本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七一七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請參考。至所詢問題1及2,因多關涉具體事實之認定,是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供予說明。三、檢附本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七一七號函影本、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四、台端業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