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138號
要旨
所詢有關KTV業者使用音樂著作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三七號函。二、所詢問題一之1、2、有關KTV業者在營業場所內播放伴唱帶供顧客使用之行為,是否為對該視聽著作所含音樂著作為…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KTV業者使用音樂著作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三七號函。二、所詢問題一之1、2、有關KTV業者在營業場所內播放伴唱帶供顧客使用之行為,是否為對該視聽著作所含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及得否主張已獲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默示授權乙節,因牽涉廣泛,將洽商有關機關,嗣獲致結論後,當即復知。三、有關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著作人」究何所指,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四九六一號函說明二之(三)已釋明在案,請參考該函內容。四、隨文檢附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四九六一號函影本。又 貴會如仍有其他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