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424號
要旨
承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七月四日院刑讓字第一○二八○號函。二、按「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著有明文,…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七月四日院刑讓字第一○二八○號函。二、按「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著有明文,是來函所稱之「公司名稱」或「遊戲名稱」,應與上述條文規定不符,即非屬「電腦程式著作」。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所稱「電視遊樂器螢幕畫面」,是否屬「視聽著作」,應依個案依上述規定認定之;至該螢幕畫面上出現之公司名稱或遊戲名稱,亦非屬上揭「視聽著作」。至該等名稱是否係是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之準文書﹖因非屬著作權法規範之範圍,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併予說明。四、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02) 3565425,與本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