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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586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八日(84)冠專柒字第二一三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八日(84)冠專柒字第二一三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已有例示規定;是所詢「供祈福使用之靈符」應以何種型態之著作提出登記申請,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乙節,請依其表達方式之內容參考上述規定。三、復按著作權法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先予敘明。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登記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另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又著作權登記之申請程序係以一張申請書陳報一著作類別為原則,因此一著作如包含有不同之著作類別,而欲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應依各著作類別申請程序分開申請,著作樣本、規費亦應分別繳納。四、隨文檢還「祈福用靈符影本」乙份及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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