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871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廿九日函。二、本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本部…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廿九日函。二、本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八六一號函說明二對上述條文已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立法意旨在謀著作財產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平衡,是以依該條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除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外,即得出租該重製物,毋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亦不因該重製物上標示有禁止之字樣而有所限制。所詢「小說載有『禁止出租』,得否排除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及「商店出租小說,是否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於具體案件發生時,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三、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八六一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冊,請參考,又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