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95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函。二、按翻譯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函。二、按翻譯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復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已定有明文,又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廿四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四八七號函說明二及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二八七號函亦有釋明,因此,日本人之著作如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翻譯該等著作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則否。 台端所欲刊登之投稿文章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上述說明。三、另關於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七章定有罰則之規定,又上述規定僅處罰故意行為,不及過失犯,惟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所詢主編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刊發了抄襲或違法翻譯等文章時,是否將觸犯著作權法,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四、本會目前尚未與台灣學術網路連線,惟如欲詢問相關著作問題,可撥本會為民服務專線電話:(○二)三五六五五○五─八。隨文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廿四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四八七號函、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二八七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二、三冊各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