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297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六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就「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重製」分別定有明文,茲分述如下:(一)衍生著作: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六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就「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重製」分別定有明文,茲分述如下:(一)衍生著作: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請參考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二)編輯著作: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件。(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四)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是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三、茲將貴會所詢問題分述如后:(一)來函說明二之(1)所稱「採譜整理」所指不明,則採譜整理者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所稱「採譜整理」究係前述本法所稱之「重製」,抑或為「編輯」或「改作」;如採譜者僅重製他人著作而未就該著作另為創作,則不得享有著作權。(二)利用來函說明二之(2)、(3)、(4)敘述之方法,所完成之歌曲是否得主張「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請參考前述規定。(三)來函說明二之(5)稱「以傳統童謠『白鷺鷥』歌詞,譜上與原採譜旋律完全無關之新旋律………」乙節,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三條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所稱「新旋律」如符合前述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二款音樂著作(曲)之規定,自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四、末查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係出於個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無抄襲之情事,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係一私權,是其是否為「著作」﹖有無著作權之侵害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五、隨文檢還附件(一)─(五)及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