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536號
要旨
有關「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台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竹檢文純字第一七三四四號函辦理。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
令函要旨
有關「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台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竹檢文純字第一七三四四號函辦理。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四三三號函及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三律字第○一五一八號函已有釋明;至於中共於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後,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適用問題 ( 即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受侵害, 其得否為告訴或自訴 ) , 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八日法八十四檢字第○五三五九號函亦有解釋在案,隨函檢附前揭三函影印(附件一、二、三),併請 卓參。三、關於大陸地區之人民(包括法人)可否在我國申請著作權登記乙節,前項本部及法務部函(參照附件一、二)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八十四)陸奜字第八四○○四六二號函亦著有解釋(附件四),併予敘明。另隨函檢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附件五),請參閱。四、又 貴署偵辦八十四年偵字第五○四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於偵查終結後,亦請惠予檢送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供本會業務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