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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94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台端檢附所著「吳子燦字世傳銘言傳」,函請本部准予以出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前函所稱「出版」事宜,請洽出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

令函要旨

台端檢附所著「吳子燦字世傳銘言傳」,函請本部准予以出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前函所稱「出版」事宜,請洽出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電話:○二─三二二八七七一)。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是否經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說月二已有釋明,茲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四、檢還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張、「吳子燦字世傳銘言傳」原本及影本各乙冊,另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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