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471號
要旨
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二二頁第一○四題之解答,引起貴社誤解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定有明文,依上述條文規定使用他人之著作,勿…
令函要旨
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二二頁第一○四題之解答,引起貴社誤解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定有明文,依上述條文規定使用他人之著作,勿庸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惟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註明出處。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二二頁第一○四題之解答,即係有關前述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之方法,其內容於開始敘明「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即指該題係以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為前提,是當不致產生貴社前函所稱「極易引起他人誤會,錯認可自報章中隨意引用本社的著作」之疑慮,惟貴社之建議,仍具參考價值,本會將列入該書再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