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979號
要旨
貴局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卅月日八十四─營九○─七(一九)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是依上述規定,編輯著作在…
令函要旨
貴局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卅月日八十四─營九○─七(一九)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是依上述規定,編輯著作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上必須具有創作性,始得稱之。是「電話號碼簿」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編輯著作」之規定﹖應視該「電話號碼簿」在選擇及編排上是否具創作性而定;因之,如該「電話號碼簿」所載資料係採用一般人通用之方法加以選擇及編排,即未具創作性,則與上述「編輯著作」之規定尚有未合。所詢電信局出版之「電話號碼簿」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範疇乙節,請參考前述規定。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得享有著作權等,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