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591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會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函。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復查關於著…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會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函。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復查關於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之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一九號函說明三已有函釋,是貴公司前揭函所詢貴公司所欲節選及翻譯之外國人英語演說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請參考前揭二函(如附影本)之解釋。又如上述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則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規定,翻譯或編輯他人之語文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考。四、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