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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010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貴院函請本會鑑定所檢附之七十八捲錄影帶是否於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五月二日(84)南分院成刑潛字第○五七○六號函。二、貴院前揭函所附七十八…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本會鑑定所檢附之七十八捲錄影帶是否於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五月二日(84)南分院成刑潛字第○五七○六號函。二、貴院前揭函所附七十八捲錄影帶清冊,經查附表二編號四十至四十八號錄影帶九捲僅有編號,並無可供查閱之相關資料(例如著作名稱、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等),是其是否曾經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無從查後;至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十九號錄影帶六十九捲,經查迄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本部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尚無核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錄。三、另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及「世界各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之統計名單」各乙份,請參考。是貴院來函所請鑑定上開七十八捲錄影帶是否於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乙案,乃屬「事實」問題,應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四、又外國人著作若符合本部前揭函函釋之情形者,即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保權,與該著作是否曾經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無關,茲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影本乙份,請參考。五、隨文檢還貴院來函所附錄影帶七十八捲,請 查收。六、貴院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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