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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90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貴中心播放所委託製作之錄影帶所涉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十四特生解字第一○○二號函檢送「研商本中心委託製作之錄影帶播放相關事宜」會議記錄辦理。二、有關前揭會議記錄所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

令函要旨

關於貴中心播放所委託製作之錄影帶所涉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十四特生解字第一○○二號函檢送「研商本中心委託製作之錄影帶播放相關事宜」會議記錄辦理。二、有關前揭會議記錄所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茲分述如左:(一)、關於「台灣的濕地」錄影帶部分,因委製合約書約定以「台灣省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委託視群公司製作發行」之名義公開發表,其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規定:1.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查上揭規定係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立法例所訂定,而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新聞紙、雜誌等刊物得轉載之著作,係以「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機關,………在其著作名義下所公表」者為限,則參考上揭立法例及利用人利用著作得以遵循之情形,上述條文應係指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只要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即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2.綜上所述,依貴中心前揭委製合約書第八條規定,本錄影帶之著作人係乙方即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而非貴中心,則依前述規定,即無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適用。(二)另有關「大地的迷惑─黑面琵鷺」錄影帶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依本錄影帶合約書第八條第三項前段,「甲方(即貴中心)得應業務需要作非營利性執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使用………」之約定,貴中心如係借用或購買政府經營之電視公益性節目時段公開播送本錄影帶,尚屬上述合約所定之範圍,惟因上述約定並未有再授權第三人得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權限,自不得將該錄影帶授權三家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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