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084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申請書。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且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申請書。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且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亦即「觀念」、「構想」之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所詢「任職機關之公務人員,其負責研究、試驗項目之成果技術,可否以之著書銷售﹖」乙節,上述「成果技術」,究係「著作」,抑或僅為「觀念」、「構想」之本身﹖仍有疑義,又台端未留聯絡電話,爰請再來函說明或與本會第一組聯繫(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四),又如係「著作」,是否為台端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亦請一併說明,俾憑函復。三、檢附認識著作權第三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