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085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函辦理。二、所詢事項分述如左:(一)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權利取得之…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函辦理。二、所詢事項分述如左:(一)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權利取得之要件,縱未經著作權登記,於著作權之取得並無影響。至本法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又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登記」之規定,併予敘明。(二)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三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各一冊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請參考。又台端來函謂有寫作一小手冊,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閱本國人語文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等有關規定辦理。(三)再者「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為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凡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均可申請各該著作權登記,無庸委託代書或律師事務所代為申請。三、台端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三與本會第五組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