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190號
要旨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本會前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檢送台端之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並非著作權之標的,歡迎台端多加推廣。惟本會所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一)、(二)、…
令函要旨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本會前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檢送台端之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並非著作權之標的,歡迎台端多加推廣。惟本會所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其內容並非前不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其著作財產權係由本部所管理,故如台端於BBS上利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之行為,如涉及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或編輯等行為者,應先徵得本部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本部為惟廣著作權觀念,歡迎台端無償流通前述三冊書,但禁止使用該小冊內容,涉及商業利用行為,請查照。三、台端前函所詢本會是否有著作權法教育軟體乙節,查本會目前並無著作權法教育軟體,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