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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253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決議請本會協助釐清為編印烏拉圭回合所有協定中英對照合訂本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二、案經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傳來所彙整十九…

令函要旨

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決議請本會協助釐清為編印烏拉圭回合所有協定中英對照合訂本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二、案經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傳來所彙整十九項協定之著作權狀況一覽表,其中除「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裝船前檢驗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補貼暨平衡稅協定」四項中譯本有待本會協助釐清著作權疑義外,餘十五項已無問題,茲就上述四項協定中譯本有關疑義本會依 貴局檢送資料及與有關人員聯繫所獲瞭解之研究結果說明如左:(一)「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與「裝船前檢驗協定」二協定中譯本部分: 1.「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明定。是將他人翻譯完成之著作加以改寫即屬「改作」之行為,依前述規定,若無該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即應取得該翻譯著作(即衍生著作)著作權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得為之。又原著作雖已有翻譯本,但如直接根據原著作重新翻譯者,則不涉及「改作」先已存在翻譯著作之問題。至著作究係改寫自他人之著作(即就翻譯後之中譯本改寫)抑或直接自原著作翻譯而來,則屬事實問題。2.就 貴局所送「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裝船前檢驗協定」二案所附資料觀之及與有關人員聯繫,其究係就個別翻譯初稿加以修改而成,抑屬就原文直接翻譯,緣事實仍未臻明確,是否應徵得先前已存在二協定翻譯本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請 貴局參考上開說明。(二)「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補貼暨平衡稅協定」二協定中譯本部分:1.查上述二協定中譯本係 貴部工業局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翻譯,而依據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即所附「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計畫委辦合約書」第十二條約定「計畫成果之歸屬與轉移:一、本計畫研究成果歸甲方所有,如乙方有配合款時由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共有。二、本計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或技術成果產權歸甲方所有....」,是如果乙方對此二協定翻譯案均未出資,則此二中譯本之著作財產權即歸甲方所有。2.又該合約書第十三條「教材著作之使用與發行:由本局委託專案計畫所研發之教材及著作,以被委託者為著作人,被委託者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人格權....」之約定係針對計畫研究成果有關著作人及其著作人格權行使之約定,與前述第十二條約定有別,亦無牴觸,是並不影響甲方依合約書第十二條所取得之權利。三、前述說明如仍有疑義,請 貴局轉請各相關機關逕洽本會第四組(電話號碼:三五六─五三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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