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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114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士檢德84偵續34字第一○一七三號函辦理。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均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七及第八款定有明文。因此,視聽著作之聲…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士檢德84偵續34字第一○一七三號函辦理。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均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七及第八款定有明文。因此,視聽著作之聲音部分如係利用音樂或錄音著作而完成者,純屬視聽著作利用他項著作之情形,其被利用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仍得主張獨立之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並不影響其於著作權法得主張之權利。是以,如利用他人視聽著作中被利用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所詢援用他人視聽著作片頭音樂(主題曲)為自己視聽著作之片頭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因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貴管權貴,請參考上述規定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八款規定:「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上述條文但書之規定,其立意是在禁止原已附隨於視聽著作,得受視聽著作保護之聲音,單獨分離而再受「錄音著作」之保護,與前揭視聽著作利用他人著作(包括錄音著作)之情形有別,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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